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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呂世文陳華媚孫立婷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淑惠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因原本與正本不符,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年度金訴字第七百六十三號、第五百八十五號刑事判決正本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惟正本宣示或送達後,發現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65號、111年度台非字第42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333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763號、第585號判決原本主文欄記載之「各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與判決正本記載之「各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不符,揆諸上揭說明,原刑事判決正本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孫立婷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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