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宏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泓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189、119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泓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工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0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為警拘提到案,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一事不再理」包含「實體判決確定後」禁止再訴之實體確定力(既判力)、「判決確定前」禁止再訴之重複起訴之禁止,亦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者」,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倘前案「未經實體判決確定者」,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31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桃原簡字第167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前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前案與本案係同一案件,而前案既經經判決確定,本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6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