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于永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永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永光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30至同年5月2日 109年12月某日至110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12號、108年度偵字第2491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1日 111年4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4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