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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9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翁健剛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廖聖丰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廖聖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具保人即受刑人廖聖丰前於110年4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9,000元,而經聲請人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執行未到,復囑警拘提受刑人未獲,爰通緝受刑人等情,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緝書稿影本在卷可參。

㈡惟受刑人已於111年7月19日緝獲歸案,並就桃園地檢署所指執行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經桃園地檢署於同年月21日撤銷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通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緝獲歸案,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裁定沒入保證金。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9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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