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37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趙文龍
- 被告
- 鄭元程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趙文龍前因被告鄭元程竊盜案件,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該案業經判決有罪,被告並已入監執行,請准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49號),前為被告繳納保證金2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84號判決有罪確定,被告並已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上開案件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知,已於112年2月13日向本院領回上開保證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申112執沒380字第1129008496號函及本院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既已發還,則本件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