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受扣押處
分人 黃邁慧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聲請撤銷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刑事裁定就聲請人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應扣押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所為之扣押命令,均應予撤銷,並均應發還予財產所有人黃邁慧。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108年度偵字第12444、18721、21642、22470號被告黃邁慧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聲請人黃邁慧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應扣押金額」欄所示之財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現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68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全案確定,而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第135頁已記載:「被告黃邁慧之犯罪所得估算如附件十五『黃邁慧』所載,其因參與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51萬8665元,扣除其將領取之奬金退傭予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共計退傭55萬元,以及案發後已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共計賠償告訴人(被害人)304萬5500元,實際上已無犯罪所得,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與說明,爰不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聲請人即被告黃邁慧既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述判決認定已無實際犯罪所得,且判決主文欄亦未有宣告沒收部分,則附表一、附表二之財產均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解除上述扣押命令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黃邁慧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2444、18721、21642、22470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分案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審理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為保全追徵,於審理期間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黃邁慧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應扣押金額」欄所示之財產,嗣經本院審理後,認聲請人黃邁慧部分於刑事案件中應宣告沒收之金額共計至少251萬8665元,此並有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於109年4月24日以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即被告黃邁慧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有罪,經提起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68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全案確定,此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8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洵堪認定。而依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理由欄伍、法律適用及論罪部分二、論罪部分之㈥銀行法第125條之第2項規定之適用之⒋⑶部分認定「被告黃邁慧因參與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51萬8,665元,扣除其將領取之奬金退傭予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共計退傭55萬元,以及案發後,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共計賠償告訴人(被害人)304萬5,500元,有被告黃邁慧所提出之和解及退傭資料附卷可稽(均詳附件十五『十、黃邁慧』所載),實際上已無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黃邁慧爰依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又於該刑事判決書理由欄陸、撤銷改判之理由之五、犯罪所得及扣案物沒收部分之㈤⑺②記載「被告黃邁慧之犯罪所得估算如附件十五『十、黃邁慧』所載,其因參與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51萬8,665元,扣除其將領取之奬金退傭予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共計退傭55萬元,以及案發後,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共計賠償告訴人(被害人)304萬5,500元,實際上已無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爰不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另於附表十五第八欄被告黃邁慧部分之「判決主文與應沒收之物」之記載,亦未見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或追徵,是綜上,聲請人確實於案發後共計賠償告訴人(被害人)304萬5,500元,實際上已無犯罪所得,堪可認定。是前開經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刑事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則均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三、是綜上,聲請人前開經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刑事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均已無扣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以無扣押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必要為由,為本件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財產所有人:黃邁慧)
附表二(財產所有人:黃邁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房屋門牌號碼/ 土地坐落地號 持分比例 1 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10樓(房屋) 1 分之1 2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房屋) 1 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791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791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 分之1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應扣押金額(新臺幣)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10萬1,576元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4萬4,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