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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英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宏旭

具 保 人 張金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金蘭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宏旭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宏旭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以5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固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被告業於112年4月29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執行,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準此,被告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喪失人身自由,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3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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