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丞軒
具 保 人 楊妙慧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緝獲歸案者,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周丞軒前經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具保人楊妙慧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又其固於112年7月31日經聲請人以112年桃檢秀執酉緝字第4620號發布通緝在案,然被告於本件裁定前之112年8月4日即遭緝獲歸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考,是其已非在逃匿中。依此現況,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