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受刑人
- 蔡竣明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竣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即被告蔡竣明因犯搶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1,000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25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傳喚,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囑託拘提受刑人亦無著,且受刑人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