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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涂偉俊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憬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憬霖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陳憬霖所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檢察官主張為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經核無誤。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再審酌被告前案及本案所犯,其罪質相同,可見其遵法意識薄弱,未能因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且參酌本案犯罪情節,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後,不至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恣意行竊,對於他人財產缺乏尊重,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前述認定累犯以外之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機車及鑰匙已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1頁),故不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328號
  被   告 陳憬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憬霖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簡
    字第1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9日
    徒刑執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3月8日晚間6時許,
    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前,見沈萱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鑰匙未拔取,認有機可
    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使用
    前揭鑰匙發動機車駛離現場,得手後據為己有,供己作為代
    步之用(已發還)。嗣沈萱發現前揭機車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於112年3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路
    與七和一街口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沈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憬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沈萱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及刑案現場照片2張
    在卷可稽。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何  嘉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  映  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