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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7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馮浩庭李佳穎高上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恩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6128號、第26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詐欺被害人楊千逸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恩杰於民國111年11月某日,加入由3名以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聯繫,以不詳之代價,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郭恩杰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楊千逸施以詐術,致使渠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受詐騙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被告再經由Telegram軟體(俗稱飛機通訊軟體),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提領之金額放置於指定之地點,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郭恩杰於111年11月前某時,加入成員包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無尾熊」之成年人所屬之詐騙集團(郭恩杰參加本犯罪組織犯行,應於其參加同一犯罪組織另犯詐欺案件,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偵字2969號提起公訴之另案審認),擔任領取提款卡之「取簿手」或持他人提款提領詐騙贓款再轉交之「車手」工作,被告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所示,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楊千逸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被告接獲指示,持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詐騙贓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再依指示將所領得之款項交給「無尾熊」指定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循序上繳,以此方式將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2993號、第13160號追加起訴,並於112年7月13日經臺灣臺北院以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2號、第38號、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下稱「前案」),且該案業已於112年8月14日裁判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93號、第1316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2號、第38號、第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3至203頁)。

(二)經查,被告於「本案」被訴之犯行,受詐欺之被害人與「前案」相同皆為楊千逸,且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相同,被告提款之時間亦相同,「本案」與「前案」犯行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受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楊千逸 111年12月12日18時許 會員異常升級 (1)111年12月12日18時48分許 (2)111年12月12日18時54分許 (3)111年12月12日18時56分許 (4)111年12月12日19時3分許 (5)111年12月12日19時05分許 (6)111年12月12日19時09分許 (7)111年12月12日19時32分許     (1)49,986元 (2)99,987元 (3)49,123元 (4)49,986元 (5)49,986元 (6)49,123元 (7)29,987元 (1)中國信託822-&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 (2)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3)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4)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5)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6)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7)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12月12日19時03分許 (2)111年12月12日19時04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壢自助郵局 (1)60,000元 (2)6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楊千逸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場「未來實驗室」客服人員,佯稱需匯款以解除會員升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4分、56分許,匯款9萬9,987元、4萬9,12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1年12月12日 晚上7時3分許 ⑵111年12月12日   晚上7時4分許 ⑶111年12月12日   晚上7時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壢郵局自動櫃員機 ⑴60,000元  ⑵60,000元  ⑶29,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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