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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徐漢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温彥鈞(原名温慶憲)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具 保 人 李柏翔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緝獲歸案者,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温彥鈞前經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具保人李柏翔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檢察官已補正此現金保證入庫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到院)。又其已於本院為本件裁定前緝獲歸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結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附卷可考,是其已非在逃匿中。依此現況,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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