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嵌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嵌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嵌宥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嵌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載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而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