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鈞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鈞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鈞輔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莊鈞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3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 111年4月1日下午5時37分許 111年3月31日下午5時5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下午3時50分許 111年4月1日晚間7時54分許 111年4月1日晚間7時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晚間6時35許 109年12月16日某時 111年6月12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677號 111年度偵字第314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7月21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90號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14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1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