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郭書綺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鈞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鈞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鈞輔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莊鈞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3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 111年4月1日下午5時37分許 111年3月31日下午5時5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下午3時50分許 111年4月1日晚間7時54分許 111年4月1日晚間7時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3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晚間6時35許 109年12月16日某時 111年6月12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677號 111年度偵字第314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7月21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90號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14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1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9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4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