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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3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信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鄧雨涵
受刑人
陳再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鄧雨涵因受刑人陳再文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曾經逃匿,但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前,業已緝獲或自行到案,固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保證金,惟如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後,被告始經緝獲或自行到案,則該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力仍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提出本件聲請到院,然受刑人於同年月24日經緝獲歸案入監執行,有最新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因與其必須仍在「逃匿中」之要件不合,即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3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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