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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大鈞李信龍曾煒庭

聲請人
即被告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5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名凡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及錄影檔案光碟,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鄭名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明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到院。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亦有規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名凡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58號案件(下稱原案件)天羅地網道路監視器部分檔案(詳如附表所示)拷貝光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 年3 月16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10005號函暨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及警員職務報告影本、桃警分刑字第1120010004號函暨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及警員職務報告影本各1 份(詳如附表所示)、本院112 年3 月23日勘驗筆錄暨附件影本各1 件(詳如附表所示)、原案件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110 年11月18日、111 年9 月13日、111 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112 年3 月23日、112 年5 月30日、112 年8 月24日審理期日、112 年10月17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787號案件全部卷宗內容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歷次陳請書記官製作電話紀錄之影本等卷證影本,經查:

㈠就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聲請人因犯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於112 年10月17日以109 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在案,惟尚未確定前,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0條準用第10條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卷證資料皆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聲請人並已敘明其聲請之目的係為維護其上訴第二審之法律上利益所使用,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電子卷證及錄影檔案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前開內容後,禁止為散布、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再行轉拷利用。

㈡就附表編號4 部分:

⒈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就原案件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宣判期日(詳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其聲請狀並未敘明其聲請之理由,所欲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審酌個案情節,而決定是否允其所請。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尚屬可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此部分聲請。

⒉另聲請人雖聲請交付原案件111 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本院並未於該日就原案件進行準備程序,故該日亦不存在原案件法庭錄音,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㈢就附表編號5 至7 部分:

⒈聲請人曾於原案件審理中,於110 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原案件受命法官迴避,並於111 年4 月19日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3787號駁回其聲請,嗣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 年5 月31日以111 年抗字759 號駁回抗告,因而確定在案。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787號全部卷宗內容影本及111 年2 月1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法官迴避相關規定係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以落實司法獨立及審判公正客觀性而設,故聲請迴避案件,係審酌個案中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之相關要件,即原承審法官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法定迴避事由,或於審理中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與原因刑事案件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概無關聯,是聲請人雖於原案件審理中聲請法官迴避,惟聲請迴避相關卷證及法庭活動,與原案件被訴事實,應無關聯,亦非為聲請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況聲請迴避案件並非原案件之一部,承審法官亦有別,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屬無據,均應駁回。

⒉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歷次陳請書記官製作電話紀錄之影本」,惟其並未敘明具體由其陳請書記官製作電話紀錄之期日、內容為何,及該等紀錄與原案件被訴事實有何關聯,經核閱原案件卷證後,被告曾分別於112 年8 月25日及112 年10月17日致電本股書記官,並要求書記官製作電話紀錄,觀諸各該電話紀錄,本院112 年8 月25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載明被告要求本股書記官紀錄:⑴公設辯護人故意隱匿被告所提供之證據;⑵被告先前曾致電本股書記官,要求原案件受命法官向公設辯護人燒錄證據光碟,並確認宣判期日等情;本院112 年10月17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載明被告要求本股書記官紀錄:⑴詢問公設辯護人為何於原案件審理中未提出被告先前提供予公設辯護人之證據資料,並詢問本股書記官是否確實告知原案件受命法官被告曾提出證據資料;⑵被告曾具狀聲請由中央警察大學進行交通鑑定,惟本院未予送鑑定;⑶被告曾聲請傳喚被告之妹(應為被告之女)為證人,惟本院未予傳喚;⑷原案件受命法官曾與被告於法庭外起衝突;⑸原案件宣判不正義亦不符合程序等節。自上開電話紀錄載明之內容觀之,係涉及被告就原案件合議庭及受命法官對於證據調查與否、公設辯護人之辯護作為、原案件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及原案件宣判程序合法性,而未見上開內容與被告於原案件被訴事實有何關聯,亦非為聲請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實屬無據,亦應駁回。

四、另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 項規定,檢閱原案件卷宗內容及證物乙節,然參酌該條項立法理由,該條項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增訂,係為確保被告於審判中之訴訟主體地位,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自得許其親自檢閱卷證;惟倘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或檢閱卷證並非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方式者,法院自得予以限制,而法院於判斷檢閱卷證是否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時,宜審酌其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之,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之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之實益等情形,均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而本院既已准予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付與電子卷證光碟及錄影檔案光碟,則此部分自難認其所提檢閱卷證之聲請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至就附表編號5 至7 部分,因該部分卷證與被告於原案件被訴事實並無關聯,亦非為聲請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業如前述,則被告聲請目視檢閱上開卷證,均非有理,此部分聲請亦應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3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類型 1 原案件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天羅地網)大興西路、中埔一街35分00秒關鍵」、「(天羅地網)大興西路、中埔二街34分55秒右方」;監視錄影檔案置於該光碟之「監視器關鍵」資料夾內;光碟則置於偵卷卷底之證物袋內,光碟上標註有案號:Z000000000)。 錄影檔案光碟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 年3 月16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10005號函暨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及警員職務報告影本、桃警分刑字第1120010004號函暨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及警員職務報告影本各1 份(見本院交訴卷三第197至204頁) 電子卷證光碟 3 本院112 年3 月23日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名稱:「(天羅地網)大興西路、中埔二街34分55秒右方」)勘驗筆錄暨附件畫面截圖(見本院交訴卷三第228至231頁、第235至240頁) 電子卷證光碟 4 110 年9 月30日、110 年11月18日、111 年9 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112 年3 月23日、112 年5 月30日、112 年8 月24日審理期日、112 年10月17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 法庭錄音光碟 5 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787號案件全部卷宗內容影本 電子卷證光碟 6 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787號案件法庭錄音 法庭錄音光碟 7 原案件之所有被告陳請書記官製作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電子卷證光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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