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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謝順輝林其玄藍雅筠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秋香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112年度偵字第9374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丙○○知悉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5日某時,在宜蘭縣地址不詳之某民宿內,將其申辦戶名為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時,致電辛○○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1萬30元(含手續費30元)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再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匯至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另囑警追查)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且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8月5日前某日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其申辦之戶名為阿香仁愛餛飩麵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等金融資料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內,被告再依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親持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提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10萬元等節,是被告前揭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55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556號、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1768號、111年度偵字第41769號、111年度偵字第41770號、111年度偵字第417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76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2月28日繫屬本院,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處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此等判決書、法院曾裁判有罪簡列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1至258、311至313、407至408頁)。而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112年1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7日己○秀翔111偵緝3069字第1129006105號函文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參(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卷第5頁),足見本案繫屬在後,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前案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使得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詐騙前案之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李常先,並使李常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依卷內證據查無被告有提領或轉匯該款項;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另對本案告訴人辛○○施以詐騙,辛○○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21萬30元(含手續費30元)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依卷內證據查無被告有提領或轉匯該款項,可見被告就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部分,只有一個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使用之行為,並無後續提領或轉匯,而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業經前案判決列入犯罪事實,並於前案判決理由中說明,顯已對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作適度法律評價。依國家刑罰權施予之角度觀之,對於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一行為,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此部分犯罪事實既為有罪之判決且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即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以排除被告因同一行為受到二次處罰之風險。從而,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犯行,確與被告業經前案確定判決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係屬同一事實,至於前案判決認定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與本案起訴法條雖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然是否為同一案件,應依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為準,而非以司法機關對事實所為之法律評價為斷,否則不啻因司法機關之法律見解歧異,而造成被告受雙重訴追之不利益,亦違反訴訟經濟原則。

㈢綜上,被告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應與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前案繫屬在先並已判決確定,依審判不可分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應及於被告本案起訴事實,檢察官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亦應就被告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112年度偵字第9374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8月5日某時,在宜蘭縣地址不詳之某民宿內,將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得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提領一空(查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提領或轉匯該等款項),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就附表A部分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嫌,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核屬同一案件,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本院卷第33至38頁)。

㈡經查,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之行為,既經本院為免訴判決,與移送併辦部分,無從發生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本院自應將移送併辦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挺宏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佩珊、李佳紜、姚承志、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前案)之附表一: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前案)之附表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出款項之帳戶 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證據名稱 主文欄 1  張沛晴 (張嘉杏)     張沛晴(張嘉杏)於110年7月7日20時12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江唯」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張沛晴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沛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6時20分許 10萬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41頁、第45頁) 2.張沛晴(張嘉杏)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47頁、第49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19頁) 4.張沛晴(張嘉杏)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25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6時22分許  5萬     2 簡惠汝 簡惠汝於110年8月7日13時7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lin chengyong(林成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簡惠汝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簡惠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7時49分許 5萬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33頁、第39頁、第41頁) 2.簡惠汝轉帳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61-65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23頁) 4.簡惠汝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11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邱崧愷 邱崧愷於110年8月間某日,為從事虛擬貨幣交易,透過網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SUMMIT WORLD」LINE帳號聯絡,經偽冒為「SW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誤信該平台為真,陷於錯誤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4時7分許 2萬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23、25、3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36頁) 3.邱崧愷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SW平台客服」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43頁、第49頁) 4.邱崧愷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7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邱于芳 邱于芳於110年8月1日許,為投資獲利,透過網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虛假交易平台聯繫,經偽冒為該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誤信該平台為真,陷於錯誤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9日11時35分許 2萬8,397元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邱于芳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5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郎禹喬 戊○○於110年7月7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3時12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35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戊○○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31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胡綺真 胡綺真於110年8月間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潁」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胡綺真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胡綺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3時13分許 5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60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胡綺真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8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姜遠志 姜遠志於110年8月9日19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Ting庭」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姜遠志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姜遠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4時49分許 10萬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63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姜遠志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61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甲○○ 甲○○於110年7月17日19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承通數位科技指導員安妮」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甲○○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5時50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2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甲○○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25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5時51分許 5萬元     9 張育齡 張育齡於110年8月間某日,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其友人,並向其詐稱可投資獲利,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育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6時0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3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張育齡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2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6時08分許 5萬元     10 潘寗 潘甯於110年7月29日14時12分許,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若先支付押金,可於較前順序簽約云云,致潘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6時46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潘甯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0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6時4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 賴冠汝 賴冠汝於110年6月10日,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子赫(K)」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賴冠汝詐稱可加入某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賴冠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7時41分許 4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卷第20-21頁、第3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3.賴冠汝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卷第4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馬翊端 馬翊端於110年7月15日10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9時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4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3.馬翊端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3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壬○○ 壬○○於110年8月9日13時24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9時3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2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壬○○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49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余子晴 余子晴於110年7月20日17時許,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若先支付押金,可第一順序看房云云,致余子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20時12分許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48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余子晴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46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賀子杰 賀子杰於110年8月5日13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20時17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06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賀子杰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04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黃少昀 黃少昀於110年8月間某日,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需先支付訂金,始可排隊看屋云云,致黃少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20時44分許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09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黃少昀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07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謝佳蓉 謝佳蓉於110年7月上旬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跟著「老師」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1日17時55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2頁) 3.謝佳蓉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4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徐韻翔 徐韻翔於110年7月底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8時15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7頁、第21頁、第21頁反面) 2.LINE對話截圖及匯款紀錄截圖(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4.徐韻翔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5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8時25分許 5萬元     19 林志禎 林志禎於110年7月25日某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5時17分許 4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反面) 2.被害人帳號匯款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34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30頁反面) 4.林志禎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15頁以下)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李常先 李常先於110年4月某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0分許 264萬1,380元(起訴書誤載為264萬1,420元) 000-00000000000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58頁、66頁) 2.匯款申請回條(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49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29頁) 4.李常先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35頁)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提領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110年8月10日21時4分許 2萬元 宜蘭縣○○鄉○○路○段00號      1.被告提領現金之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97-98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21-22頁)     110年8月10日21時6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10日21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10日21時9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10日21時10分許  2萬元
附表A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民國) 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點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壬○○ 110年8月9日 下午1時24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經由LINE暱稱「Albert」與告訴人壬○○結識後,假意邀約告訴人壬○○投資「INTLFX」網路平台(http://trader.intlpacific.com/),並會帶告訴人壬○○操作,得賺錢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至該投資網站註冊後,依該平台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0年8月10日 晚間7時37分許  5萬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 2 丁○○ 110年7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YOUTUBE網站上刊登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暱稱「子瑄」之帳號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丁○○上網瀏覽前開廣告,誤信為真,加入該LINE帳號為好友後,該LINE暱稱「子瑄」之人復介紹LINE暱稱「欣妶」之人予告訴人丁○○,並稱該人為投資平台之老師,之後由LINE暱稱「欣妶」之人提供「長榮」投資平台,並稱有一筆10萬元的投資,可獲取可觀之獲利,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 下午1時13分許 10萬元 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374號 3 乙○○ 110年7月22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網路上刊登投資教學廣告,並提供LINE暱稱「king-btc-指導員雪睿」之帳號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乙○○上網瀏覽前開廣告,誤信為真,即加該LINE帳號為好友,該LINE暱稱「king-btc-指導員雪睿」之人復提供「KING-BTC」網站及帳戶予告訴人乙○○註冊及匯款,後經告訴人乙○○表示欲提領獲利時,又要求告訴人乙○○加入LINE暱稱「金流業務-奇峰」、「俐玟」之帳號,該等LINE暱稱「金流業務-奇峰」、「俐玟」之人復以須再多匯款項,始得提領帳戶內款項為由,指示告訴人乙○○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 中午12時15分許 3萬元 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 4 郎禹喬 110年7月7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YOUTUBE網站上刊登投資訊息,並提供LINE名稱「新力旺」之官方帳號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郎禹喬上網瀏覽該訊息,誤信為真,加入該LINE帳號,該LINE帳號之人復提供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之帳號「long03.04」予告訴人郎禹喬加為好友,該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之人即指示告訴人郎禹喬至「Meng Dream」(http://er03.menrm.com)網站註冊帳號,並稱該網站能將「SUMMIT WORLD」投資平台(www.er03.sarxd.com)款項轉至該網站,再由該網站轉至告訴人郎禹喬帳戶內,後即將告訴人郎禹喬加入投資LINE群組內,該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之人復訛稱只要照著群組內分析之數據操作便可獲利,並指示告訴人郎禹喬至「SUMMIT WORLD」投資平台向LINE帳號「S9527W」之客服中心要帳號,並將款項匯入該指定帳戶內,於「SUMMIT WORLD」帳號之電子錢包,就能獲取相對應的點數,致告訴人郎禹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 下午1時12分許 3萬元 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 5 甲○○ 110年7月17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YOUTUBE網站上刊登網路線上投資訊息,並提供LINE暱稱「承通數位科技」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甲○○上網瀏覽前開訊息,誤信誤為真,即加該LINE帳號為好友,後LINE暱稱「承通數位科技」之人即推薦「IQC平台」予告訴人甲○○,並指派1名指導員予告訴人甲○○對話,該指導員即指示告訴人甲○○於該平台申請會員,購買遊戲點數提供代碼予渠等,即可經由「IQC平台」進行比特幣買賣,再依投資金額分配獲利額度,該指導員復邀約告訴人甲○○加入某企劃,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0年8月10日 下午3時50分許 5萬元 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     110年8月10日 下午3時51分許 5萬元 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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