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貴翔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爰裁定命被告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3月17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且被告確於該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園字第12271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逃亡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3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