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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9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銘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銘祥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詹銘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4日,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1年1月14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法院各以下列判決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此指明:

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㈡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㈢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㈣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㈤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㈦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判決駁回上訴。

㈧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判決駁回上訴。

㈨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東簡字第2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㈩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五、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大多為竊盜罪,部分為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如附表編號20所示部分則包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0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2782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1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10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225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74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5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225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74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5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19日 備註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6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8日 110年1月10日至 110年6月13日 110年8月28日至 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4402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334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579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472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58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472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58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0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88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5913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735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8日 110年6月8日至 110年6月11日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385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24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70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210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761號、111年度 審易字第11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210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761號、111年度 審易字第1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5日 111年9月9日 111年8月3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75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76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79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等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6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4日至 110年9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6月29日至 110年9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87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620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67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962號 111年度簡字 第3416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962號 111年度簡字 第3416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5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2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90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04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205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5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29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134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9795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4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018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922號 111年度東簡字 第2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018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922號 111年度東簡字 第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1月10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 士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46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40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 臺東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677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7罪)、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至 110年8月1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7月1日至 110年10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851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8266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9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98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3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98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3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09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690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2月; 臺東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30號 
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7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06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8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10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4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10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4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3年1月17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7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757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65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9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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