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宜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昱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昱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113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本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昱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3日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6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9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