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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皓彥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鳳香
受刑人
詹政儒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鳳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鳳香因受刑人詹政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各該文書均已合法送達,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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