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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佳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麗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麗雪與告訴人許又加分別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羅丹藝衝家七期社區之住戶與保全,雙方於民國112年9月5日晚間8時25分許,在上址社區大廳因故發生糾紛,詎被告趙麗雪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資料夾向告訴人許又加丟擲,致告訴人許又加因而受有右前臂至右腕挫傷/紅痕之傷害,因認被告趙麗雪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趙麗雪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許又加已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13年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04號調解筆錄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1-32頁、第37-40頁),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