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麗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麗雪與告訴人許又加分別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羅丹藝衝家七期社區之住戶與保全,雙方於民國112年9月5日晚間8時25分許,在上址社區大廳因故發生糾紛,詎被告趙麗雪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資料夾向告訴人許又加丟擲,致告訴人許又加因而受有右前臂至右腕挫傷/紅痕之傷害,因認被告趙麗雪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趙麗雪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許又加已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13年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04號調解筆錄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1-32頁、第37-40頁),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