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琦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35號、第5818號、第6586號、第6623號、第8890號、第9204號、第9256號、112年度偵字第649號、第2262號、第4373號、第7060號、第7327號),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2年度訴字第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琦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8時至9時間,在臺北市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前,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臉書暱稱「黃信哲」、真實姓名為黃謹溪(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嗣黃謹溪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1 項定有明定,若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該法院對該案件,應依同法第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而此管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僅終結該無管轄權法院之形式上之訴訟關係,實體上之訴訟關係仍未消滅,在該案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時,續存於管轄法院,並視為檢察官已向管轄法院起訴,然因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故該案件仍應以無管轄權法院收受卷證時,為訴訟繫屬時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23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廖琦玉基於不確定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111年4月初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資料,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11日某時,由某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ky詩妘」聯繫告訴人楊雅筑,佯以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為由,邀約匯款投資等語,致告訴人楊雅筑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9日20時13分許,依對方指示匯款3萬5,000元至被告前開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52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2年11月23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提供其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起訴有關被告提供其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罪事實,雖所提供之銀行帳戶數量及遭詐騙之被害人有所不同,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於臉書認識對方後,依對方指示同時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是相約於111年4月7日在南港出口交付前開2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銀帳密給對方等語等語(見宜蘭地檢5435偵卷第25頁),而前案與本案告訴人受詐騙而匯款之時間相當(111年4月9日匯款至被告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同年月10日匯款至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內),足見兩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之時間相近,詐騙手法類似,堪認應係相同詐欺正犯所屬之詐欺集團所為,堪認被告前開供述係基於同一犯意而同時交付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國泰世華帳戶資料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情,應屬可信。
㈢是本案被告所為,與前案係以同時交付上開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同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成員得以遂行向不同被害人為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提起公訴,於112 年12月6日繫屬該院,嗣經宜蘭地院以管轄錯誤為由於112年12月1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移送於本院,於113年3月7日繫屬本院,有宜蘭地檢署112年12月5日宜檢智權111偵5435字第1129024160號函暨其上宜蘭地院收文戳章、該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3月6日宜院深刑敬112訴497字第003263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見宜蘭地院卷第3頁、本院卷第5、15-18頁),依上說明,本案應以宜蘭地院收受卷證之112 年12月6日為繫屬日,是前案確係繫屬在先,從而,本案既屬同一案件而經檢察官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本院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起訴書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翁子甯 (未提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翁子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 11時35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435號 2 林金雍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林金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8日 15時41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818號 3 邱薇臻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邱薇臻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 19時20分許 3萬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586號 4 吳宇庭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吳宇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38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17時37分許 ①3萬5,000元 ②3萬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623號 5 黃建翰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黃建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 10時59分許 2萬9,5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890號 6 黃曼姝 (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黃曼姝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 14時8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204號 7 林亞儒 (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林亞儒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9時36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9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 8 李玉𠎑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李玉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40分許 ①111年4月9日 17時39分許 ③111年4月9日 17時48分許 ④111年4月9日 18時32分許 ⑤111年4月9日 18時36分許 ⑥111年4月9日 19時37分許 ①4萬6,000元 ②2萬5,000元 ③2萬5,000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⑥3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649號 9 羅巧琳 (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羅巧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0時8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10時9分許 ③111年4月10日 10時32分許 ④111年4月10日 10時33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①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③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2262號 10 游宜瑾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游宜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53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16時38分許 ①4萬2,000元 ②2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373號 11 廖語安 (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廖語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1時14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11時19分許 ③111年4月10日 10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元 ①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 12 鍾仙宴 (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鍾仙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37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14時5分許 ③111年4月9日 15時50分許 ④111年4月9日 15時52分許 ⑤111年4月9日 16時56分許 ⑥111年4月9日 17時13分許 ⑦111年4月9日 17時35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1,000元 ③3萬9,000元 ④3,000元 ⑤2萬8,000元 ⑥3萬元 ⑦3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7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