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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聲字第110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孫立婷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53號、111年度執字第7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次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經詢問現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就有期徒刑部分,並在上開外部性(即11年11月)及內部性(即5年1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 期  108年7月4日 108年10月至12月 ①108年7月2日 ②108年7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等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等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7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3日 111年1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5日 110年3月26日 111年3月28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經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4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9月 ⑤有期徒刑8月 ⑥有期徒刑8月 ⑦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 108年12月16日 ①108年7月4日 ②108年7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偵字第20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5號等 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110年度訴字第14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5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110年度訴字第1449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6月15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經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4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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