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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高健祐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顧翔宇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1月30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附表編號8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審酌受刑人就所犯之罪大多為詐欺罪,所侵害之法易類型大致相同,考量各罪之行為時間,暨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雖表示因尚有其他案件未審理,希望能一起合併等語,然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至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案件審理中,自應待該案件確定後,由該管檢察官審核與本件有無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再另聲請法院裁定。是受刑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本院尚無法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過失傷害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4日 111年7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7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判決日 111年12月23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確定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0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69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26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6月6日 ②111年7月4日 111年8月16日 000年00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9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確定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60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
編號  7 8  罪名  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2日至111年11月7日 111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51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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