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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逸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証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6號、113年度執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証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証析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4月19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均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日期在111年4月至5月間,犯罪手段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被害人遭詐款項及人頭帳戶資料、依指示提領詐得款項,再上繳該集團其他成員之工作,其犯罪類型、動機、手段、態樣均相似,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倘以累加方式定刑,顯失公平,是綜合上情,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前揭情狀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復考量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其回覆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5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9038等號 111年度偵字第167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4314、25592、256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12年2月6日) 112年7月11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55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349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75號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4月27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5月6日) 111年4月26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4314、25592、25604號 111年度偵字第18517號 111年度偵字第22973、27472、326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75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78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348號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1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2日) 111年5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747、1748號 112年度偵字第1747、17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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