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昱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昱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113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本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昱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3日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6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