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琮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並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爰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罪名、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犯罪時間密接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一般洗錢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00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9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2月8日,應予更正) 112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2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4月21日 得 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49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9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370號 備註 已執畢 已執畢 無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參與犯罪組織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3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1月1日,應予更正)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08、509、510、51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4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2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得 否 易科罰金 是(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否,應予更正) 執行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888號 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