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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0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宜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慧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慧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案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3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尤慧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⑴有期徒刑7月 ⑵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日 113年4月14日23時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13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390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98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34號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132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3月28日 114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98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34號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13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2月18日  114年5月7日  114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⑴否 ⑵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3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85號 ⑴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404號 ⑵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4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50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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