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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奕泠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隆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如附件編號5、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件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聲字卷47頁)。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名與罪質,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罪之量刑事由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陳國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5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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