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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欣儒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忠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倫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又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3案接續執行刑期共計8年5月,受刑人於106年5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42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7月16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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