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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9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9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忠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倫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亦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忠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至9 、11至12所示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而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洵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8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宣告刑欄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 至8 、11至12所定之原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 至2 、9 至10所示宣告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編號1 )確定前所犯,又無重覆裁定之虞情形,且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故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至9 、11至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惠閔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6 月24日20時許│104 年6 月6 日20時許│104 年3 月22日10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緝字第62號          │字第625 號          │字第374 、468 、489 │
  │              │                    │                    │、490號             │
  ├──┬────┼──────────┼──────────┼──────────┤
  │最後│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訴字第72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8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
  │    ├────┼──────────┼──────────┼──────────┤
  │    │判決日期│105 年7 月4 日      │105 年7 月4 日      │105 年7 月5 日      │
  ├──┼────┼──────────┼──────────┼──────────┤
  │確定│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訴字第72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8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
  │    ├────┼──────────┼──────────┼──────────┤
  │    │判決確定│105 年7 月25日      │105 年7 月25日      │105 年8 月1 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南投地檢106 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 年度執緝│⒈南投地檢106 年度執│
  │              │字第200號           │字第201號           │  緝字第202 號。    │
  │              │                    │                    │⒉編號3 至8 號經南投│
  │              │                    │                    │  地院105 年度訴緝字│
  │              │                    │                    │  第9 號判決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編號          │4                   │5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22日10時許│104 年3 月26日8 時許│104 年4 月9 日10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374 、468 、489 │字第374 、468 、489 │字第374 、468 、489 │
  │              │、490號             │、490號             │、490號             │
  ├──┬────┼──────────┼──────────┼──────────┤
  │最後│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
  │    ├────┼──────────┼──────────┼──────────┤
  │    │判決日期│105 年7 月5 日      │105 年7 月5 日      │105 年7 月5 日      │
  ├──┼────┼──────────┼──────────┼──────────┤
  │確定│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
  │    │        │                    │(聲請書誤載為105 年│                    │
  │    │        │                    │度訴緝字第99號)    │                    │
  │    ├────┼──────────┼──────────┼──────────┤
  │    │判決確定│105 年8 月1 日      │105 年8 月1 日      │105 年8 月1 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⒈南投地檢106 年度執緝字第202 號。                              │
  │              │⒉編號3 至8 號經南投地院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3 年8 月。                                                    │
  └───────┴────────────────────────────────┘
  ┌───────┬──────────┬──────────┬──────────┐
  │編號          │7                   │8                   │9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5 月4 日19時許│104 年5 月5 日9 時許│104 年11月19日晚間8 │
  │              │                    │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374 、468 、489 │字第374 、468 、489 │字第204 、1663號    │
  │              │、490號             │、490號             │                    │
  ├──┬────┼──────────┼──────────┼──────────┤
  │最後│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桃園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393 │
  │    │        │                    │                    │、902 號            │
  │    ├────┼──────────┼──────────┼──────────┤
  │    │判決日期│105 年7 月5 日      │105 年7 月5 日      │105 年9 月7 日      │
  ├──┼────┼──────────┼──────────┼──────────┤
  │確定│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桃園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9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393 │
  │    │        │                    │                    │、902 號            │
  │    ├────┼──────────┼──────────┼──────────┤
  │    │判決確定│105 年8 月1 日      │105 年8 月1 日      │105 年10月10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⒈南投地檢106 年度執緝字第202 號。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緝│
  │              │⒉編號3 至8 號經南投地院105 年度訴緝字第9 │字第1122號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
  ┌───────┬──────────┬──────────┬──────────┐
  │編號          │10                  │11                  │1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27日晚間9 │105 年6 月16日0 時許│105 年7 月21日凌晨3 │
  │              │時許                │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204 、1663號    │緝字第420 、421 號  │緝字第420 、421 號  │
  ├──┬────┼──────────┼──────────┼──────────┤
  │最後│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393 │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2│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2│
  │    │        │、902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5 年9 月7 日      │106 年8 月9 日      │106 年8 月9 日      │
  ├──┼────┼──────────┼──────────┼──────────┤
  │確定│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393 │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2│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2│
  │    │        │、902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5 年10月10日      │106 年8 月29日      │106 年8 月29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緝│1、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6525號。        │
  │              │字第1123 號         │2、編號11至12號經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2 │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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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9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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