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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朱家翔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於民國108年8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判決3罪,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共2次,有期徒刑6月共1次,其中有期徒刑8月2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4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5月、3月、8月,其中有期徒刑6月、5月、3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13號判決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共2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其中有期徒刑10月共2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原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原上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68號判決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109號判決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1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各罪經本院於以110年度聲字第3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及有期徒刑2年,嗣經受刑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554號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08年8月14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2月12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5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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