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4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筱晴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培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3789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6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培瑞於民國114年6月3日7時3分許,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段由環中東路往中北路方向直行,行經中山東路2段與大勇四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超車,適前方有告訴人張翊萱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東路2段由環中東路往中北路方向行經,顯示方向燈後左轉彎,旋遭被告騎乘上開機車追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擦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嗣被告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壢交簡字卷第78-1至78-2頁、第81頁)在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4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