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6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育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朱育葳犯共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下補充及更正部分外,餘均引用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朱育葳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第14至15行原載「(附表二編號12)154.37公克」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2)154.35公克」。
㈢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㈠第15行原載「計算式:10.011+154.37=164.381」應更正為「計算式:8.9204+154.35=163.2704」。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更正為「另基於接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112年10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向連騏勳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599包…」。
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鑑驗結果」欄「4-甲基甲基卡西酮」應刪除。
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鑑驗結果」欄⑦「總純質淨重0.15公克」應更正為「總純質淨重0.13公克」。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查本案被告持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併計算總純質淨重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載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8、9至1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12所示毒品)之犯行,與另案被告楊佳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自取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之毒品起迄至其於112年10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為警查獲為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行為,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本案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因僅侵害一社會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㈤爰審酌被告經查獲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3.2704公克,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24.16公克,合計達687.4304公克,持有該類毒品,非但危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兼衡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即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524.16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如附表編號2至9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如附表一編號10、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如附表一號10、12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上開毒品業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此有該判決列印本在卷可稽(見審簡卷第25至45頁),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固經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經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然因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為膏狀物、如附表一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標的均為香菸,屬非均質物質,故均無法鑑定其所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難認被告有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爰不就該等部分之毒品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認定與被告本案犯行有所關連,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沒收與否 1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毒品咖啡包 2,599包 ①均為彩虹惡魔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159.53公克,驗餘總淨重2,158.7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37.5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均為黃/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87.72公克,驗餘總淨重1,18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30.6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均為Superme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623.83公克,驗餘總淨重623.2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99.81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④均為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潮濕粉末,驗前總淨重802.57公克,驗餘總淨重802.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56.17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螢光綠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8649公克,驗餘淨重3.41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48%,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2118公克)。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毒品咖啡包 3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紫色摻雜淺褐色及紫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8994公克,驗餘總淨重10.47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2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6834公克)。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毒品咖啡包 4包 仿綠色555/MADE IN 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6309公克,驗餘總淨重11.21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28.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3.315公克)。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毒品咖啡包 1包 黃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橘色摻雜紅色粉末,驗前淨重4.4141公克,驗餘淨重4.004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36%,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2366公克)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紫色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2723公克,驗餘淨重2.85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4025公克)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毒品咖啡包 3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螢光綠色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8892公克,驗餘總淨重10.47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6.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7749公克)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毒品咖啡包 5包 仿綠色555/MADE IN 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0927公克,驗餘總淨重10.80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0.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2962公克)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9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毒品咖啡包 569包 ①均為555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453.02公克,驗餘總淨重45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45.3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均為Superme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385.25公克,驗餘總淨重384.7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69.3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均為紅蘋果圖案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11.07公克,驗餘總淨重21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1.1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④均為黑/銀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65.78公克,驗餘總淨重265.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5.9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⑤均為金/銀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驗前總淨重34.04公克,驗餘總淨重33.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7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⑥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潮濕粉末,驗前淨重2.05公克,驗餘淨重1.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⑦藍色包裝,內含淡橘色粉末,驗前淨重3.47公克,驗餘淨重3.0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13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⑧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淨重3.75公克,驗餘淨重3.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15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⑨HAPPINESS字樣包裝,內含褐色粉末,驗前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9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10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驗前淨重6.1000公克,驗餘淨重6.043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5.5%,推估驗前純質淨重4.6055公克)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11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毒品咖啡包 1包 YOUTUBE商標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棕色黏稠物,驗前淨重2.0059公克,驗餘淨重1.85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不沒收 12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ㄇ字形淺綠色圓形錠劑 27顆 驗前總淨重28.1282公克,驗餘總淨重25.02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8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228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0.2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647公克)、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純度0.01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045公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純度0.02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068公克)成分。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13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彩虹菸 2包 (36支) 驗前總淨重43.3301公克,驗餘總淨重43.22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14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彩虹菸 1包(8支) 驗前總淨重10.8443公克,驗餘總淨重10.74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15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彩虹菸 13支 驗前總淨重15.7726公克,驗餘總淨重15.67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16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菸草 1包 驗前淨重7.3674公克,驗餘淨重7.26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17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彩虹菸 110包 ①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1199.11公克,驗餘總淨重1198.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②均為白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795.80公克,驗餘總淨重794.6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18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彩虹菸 10包 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192.35公克,驗餘總淨重191.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19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彩虹菸 5包 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99.06公克,驗餘總淨重97.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20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彩虹菸 1包 深藍色外包裝,內含深褐色菸草,驗前淨重86.79公克,驗餘淨重86.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不沒收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菸捲器(白色置物籃內) 2台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2 菸紙 2盒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3 電子磅秤 3台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4 捲菸器(透明盒內) 1台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5 毛刷 2支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6 夾子 1支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7 彩虹菸包裝紙盤 (外包塑膠袋) 1個 不詳 8 包裝袋 1批 不詳 9 濾嘴 11盒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10 濾嘴通條 2包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11 蠟筆小新包裝袋 1批 不詳 12 鋁箔夾鏈袋 1批 不詳 13 泡棉包裝袋 1批 不詳 14 破壞袋 1批 不詳 15 吸食器 1個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16 K盤(含刮卡) 2組 被告朱育葳、 另案被告楊佳玟 17 食品添加香精 10罐 不詳 18 食品添加粉(黃奶香粉) 2包 不詳 19 新香香草粉 1包 不詳 20 香料素(含已開封) 36包 不詳 21 智慧型手機 (型號:iPhone11,IMEI碼000000000000000,綠色) 1支 不詳 22 智慧型手機 (型號:iPhone7,IMEI碼000000000000000,黑色) 1支 不詳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404號
被 告 朱育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育葳與楊佳玟(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經本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235號提起公訴)為夫妻關係,
其等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持有
純質淨重逾法定重量,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與楊佳玟共同基於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晚間7
時50分許前某時許,推由朱育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
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8包、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摻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
咖啡包569包【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164.381公克,
即(附表一編號1至7)8.9204公克+(附表二編號12)154.3
7公克。計算式:10.011+154.37=164.381】、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同時向上開身分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二編號3所
示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ㄇ字形淺綠色圓形錠
劑27顆後,置放在其斯時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
樓之5住所,而分別與楊佳玟共同或單獨非法持有之。
㈡另基於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112
年10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
表二編號13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599包(純質淨重合計
524.16公克),並將上開毒品咖啡包放入黑色手提袋後,將
之放置在其斯時上開住所而非法持有之。
㈢嗣楊佳玟於112年10月30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之1號,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警並執
行附帶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楊佳玟復偕同員
警前往其與朱育葳斯時上開住所,警經楊佳玟同意搜索後,
在該住所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育葳於偵查中之自白 ①證明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8包、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69包、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為其與另案被告楊佳玟共同持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ㄇ字形淺綠色圓形錠劑27顆為其持有之事實。 ②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599包另經置放在其斯時上開住所,而為其持有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楊佳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①證明其與被告朱育葳為供己施用,先由被告朱育葳於112年10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前某時許,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8包、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69包、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置放在上開處所之事實。 ②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ㄇ字形淺綠色圓形錠劑27顆為被告持有之事實。 ③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599包另經被告同意置放在上開處所之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於113年7月27日出具之職務報告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㈤、㈥、113年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㈣、㈤、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86855號鑑定書、113年1月23日刑紋字第1136009481號鑑定書各1份 證明扣案毒品經送鑑驗,分別檢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鑑驗結果」欄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
、3、12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
3部分)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
號1、12所示毒品犯行,與另案被告楊佳玟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㈢被告自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3、12所示毒
品,及嗣取得如附表二編號編號13所示毒品時起迄至其於11
2年10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為警查獲為止,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行為,具有行為繼
續之性質,為繼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因僅侵害一社
會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論處。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犯刑,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三、聲請宣告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
質淨重合計524.16公克,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
驗檢出含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2鑑驗結果欄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鑑
驗檢出含如附表二編號1、3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
分,而上開毒品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235號聲
請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固經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
之物,經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然因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為膏狀物、如附表二編號4至11
所示之物標的均為香菸,屬非均質物質,故均無法鑑定其所
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3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㈤、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86855號鑑定書各
1份在卷可參,是難認被告有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行,爰不就該等部分之毒品聲請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認定與被告本
案犯行有所關連,爰均不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螢光綠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8649公克,驗餘淨重3.41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48%,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2118公克)成分。 2 毒品咖啡包 3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紫色摻雜淺褐色及紫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8994公克,驗餘總淨重10.47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2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6834公克)成分。 3 毒品咖啡包 4包 仿綠色555/MADE IN 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6309公克,驗餘總淨重11.21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8.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3.315公克)成分。 4 毒品咖啡包 1包 黃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橘色摻雜紅色粉末,驗前淨重4.4141公克,驗餘淨重4.004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36%,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2366公克)成分。 5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紫色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2723公克,驗餘淨重2.85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4025公克)成分。 6 毒品咖啡包 3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螢光綠色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8892公克,驗餘總淨重10.47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6.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7749公克)成分。 7 毒品咖啡包 5包 仿綠色555/MADE IN 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0927公克,驗餘總淨重10.80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0.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2962公克)成分。 8 智慧型手機(廠牌:iPhone,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粉色) 1支 無(另案被告楊佳玟所有)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驗前淨重6.1000公克,驗餘淨重6.043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5.5%,推估驗前純質淨重4.6055公克)成分。 2 毒品咖啡包 1包 YOUTUBE商標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棕色黏稠物,驗前淨重2.0059公克,驗餘淨重1.85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ㄇ字形淺綠色圓形錠劑 27顆 驗前總淨重28.1282公克,驗餘總淨重25.02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8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22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純度0.2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647公克)、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純度0.01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045公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純度0.02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068公克)成分。 4 彩虹菸 2包 (36支) 驗前總淨重43.3301公克,驗餘總淨重43.22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5 彩虹菸 1包 (8支) 驗前總淨重10.8443公克,驗餘總淨重10.74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6 彩虹菸 13支 驗前總淨重15.7726公克,驗餘總淨重15.67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7 菸草 1包 驗前淨重7.3674公克,驗餘淨重7.26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8 彩虹菸 110包 ①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1199.11公克,驗餘總淨重1198.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②均為白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795.80公克,驗餘總淨重794.6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9 彩虹菸 10包 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192.35公克,驗餘總淨重191.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10 彩虹菸 5包 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99.06公克,驗餘總淨重97.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11 彩虹菸 1包 深藍色外包裝,內含深褐色菸草,驗前淨重86.79公克,驗餘淨重86.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12 毒品咖啡包 569包 ①均為555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453.02公克,驗餘總淨重45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45.3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均為Superme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385.25公克,驗餘總淨重384.7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69.3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均為紅蘋果圖案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11.07公克,驗餘總淨重21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1.1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④均為黑/銀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65.78公克,驗餘總淨重265.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5.9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⑤均為金/銀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驗前總淨重34.04公克,驗餘總淨重33.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7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⑥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潮濕粉末,驗前淨重2.05公克,驗餘淨重1.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⑦藍色包裝,內含淡橘色粉末,驗前淨重3.47公克,驗餘淨重3.0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15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⑧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淨重3.75公克,驗餘淨重3.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15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⑨HAPPINESS字樣包裝,內含褐色粉末,驗前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9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3 毒品咖啡包 2,599包 ①均為彩虹惡魔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159.53公克,驗餘總淨重2,158.7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37.5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均為黃/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87.72公克,驗餘總淨重1,18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30.6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均為Superme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623.83公克,驗餘總淨重623.2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99.81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④均為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潮濕粉末,驗前總淨重802.57公克,驗餘總淨重802.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56.17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菸捲器(白色置物籃內) 2台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2 菸紙 2盒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3 電子磅秤 3台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4 捲菸器(透明盒內) 1台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5 毛刷 2支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6 夾子 1支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7 彩虹菸包裝紙盤(外包塑膠袋) 1個 不詳 8 包裝袋 1批 不詳 9 濾嘴 11盒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10 濾嘴通條 2包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11 蠟筆小新包裝袋 1批 不詳 12 鋁箔夾鏈袋 1批 不詳 13 泡棉包裝袋 1批 不詳 14 破壞袋 1批 不詳 15 吸食器 1個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16 K盤(含刮卡) 2組 被告朱育葳、另案被告楊佳玟 17 食品添加香精 10罐 不詳 18 食品添加粉(黃奶香粉) 2包 不詳 19 新香香草粉 1包 不詳 20 香料素(含已開封) 36包 不詳 21 智慧型手機(型號:iPhone 11,IMEI碼000000000000000,綠色) 1支 不詳 22 智慧型手機(型號:iPhone 7,IMEI碼000000000000000,黑色) 1支 不詳 23 封口離子夾 1支 案外人朱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