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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大鈞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若如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若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若如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意見調查表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0日 106年9月17日 107年7月2日2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533號 108年度簡字第5744號 109年度簡字第6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533號 108年度簡字第5744號 109年度簡字第6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19日 108年11月21日 109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30日3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8月22日 108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04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2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5、4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85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84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日 109年4月7日 110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85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84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11日 109年5月26日 110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5月25日,應予更正) 108年5月2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6日,應予更正) 108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54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544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2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等  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等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4年7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等 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等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 114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6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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