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培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3789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6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培瑞於民國114年6月3日7時3分許,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段由環中東路往中北路方向直行,行經中山東路2段與大勇四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超車,適前方有告訴人張翊萱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東路2段由環中東路往中北路方向行經,顯示方向燈後左轉彎,旋遭被告騎乘上開機車追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擦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嗣被告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壢交簡字卷第78-1至78-2頁、第81頁)在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