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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范清銘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

二九九、四四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

一、甲○○有多次前科,曾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一日縮刑執行完畢;又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嗣又再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而於八十八年九月廿八日執行完畢而出監。其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一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一八號判決免刑確定。乃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六月間下旬起,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五十四巷二十二號自宅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最後一次係在七月廿八日下午於自宅施用。又甲○○並另起犯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在其自宅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迨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六時許,為警中壢市○○路、延平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一組。嗣由本院依聲請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一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及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且有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一組扣案可稽,又其查獲未久所採尿液,經送台灣桃園監獄鑑定結果,驗呈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施用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其尿液係呈嗎啡陽性反應,是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即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一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一八號判決免刑確定一節,有上開裁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一五二號裁定及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桃所澄衛字第0一八二三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被告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多次前科,前曾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一日縮刑執行完畢;又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嗣又再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而於八十八年九月廿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均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次犯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為犯行係自戕身心惟對他人尚無妨礙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物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供以施用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祖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廿五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引用法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范 清 銘

書記官 劉 希 賢

中 華 民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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