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九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九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號),及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私立萬能技術學院同學,兩人因細故起爭執,被告遂基於普通傷害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及十五日,在私立萬能技術學院後門,分別以手及安全帽毆打甲○○,致甲○○頭部等處受有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暨所附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之單純一罪,有移送意旨在卷可查,該部分自在前開撤回告訴及不受理諭知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