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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二二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世宗林惠霞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二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凌晨一時五十二分許,在位於桃園縣龍潭鄉○○○段五十六之十九號「龍潭花園KTV」門口,因丁○○結帳離開該店時無意間撞到乙○○,乙○○即心生不滿,夥同一同前去唱歌之甲○○、己○○(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計約六人,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聯絡,分持安全帽、雨傘等物或徒手毆打丁○○,甲○○並進入該店廚房持該店所有之菜刀砍劃丁○○之左手臂一下,致丁○○受有左肱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擦傷鈍傷及頭部外傷之傷害。

二、案經丁○○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誠不諱,被告乙○○亦承認有共同毆打被害人丁○○之事實,惟辯稱:係被害人及其朋友先動手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害人於警、偵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述綦詳,核與當天與被害人一同前往消費之證人鍾志良、丙○○、戊○○等人到庭證述:其等準備買單離開,被害人走在最後面,後來聽到聲音轉頭過去就發現被害人被打,是甲○○先開始打人,其他人用雨傘、安全帽或徒手打人,甲○○並入內拿刀出來砍被害人手臂,其等均未打對方,亦未先出手等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四四至第四五頁,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再同案被告己○○於本院調查時亦供承:乙○○和被害人撞到,就吵起來,伊有徒手打被害人,後來甲○○也走出來一起動手,菜刀是甲○○拿的等語屬實。此外,並有自該店監視錄影帶翻拍之現場照片一張、被害人所受傷勢之照片四張,及長庚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二人確有毆打被害人成傷之犯行。又被告乙○○雖辯稱:被害人舉起手來,伊以為被害人要打伊,所以才動手云云,然被害人已否認有舉手要打乙○○之舉,再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已自承:係伊先動手打人等語無誤(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而證人鍾志良、丙○○、戊○○亦均稱未先動手打人等語,況被害人縱使有把手舉起作勢要打乙○○,然依當時乙○○未受束縛之情況觀之,其仍有閃避之餘地,而無動手毆打被害人之必要,此尚與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有間;被告乙○○上開辯解,亦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二人與己○○及其餘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二人與被害人並無仇隙,僅因被害人無意間碰撞到乙○○,即夥同共犯分持安全帽、雨傘及菜刀等物毆打被害人,惟被害人所受之傷勢尚非嚴重,及被告二人犯罪後均大致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菜刀一把,為該KTV所有之物,另安全帽及雨傘等物,既未扣案,亦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二人或共同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二二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