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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四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凌晨(夜間)零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在黃如逢位於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路一九四巷十四弄八號之住處房屋,以攀爬踰越該屋車庫上方窗戶之方式,進入屋內竊取黃如逢所有之愛華牌VCD音響一組及郵局存款薄、聯邦銀行提款卡、全民健保卡、眷補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等物品,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為警循線查獲。(二)復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許,因見乙○○所有之SKC-832號輕型機車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活動中心前,機車上並插有鑰匙而無人看管,乃竊取乙○○上開所有之SKC-832號輕型機車,於得手後,留供己用,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十時四十分許,為警在龍潭鄉○○路○○段四0八巷口前之處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一)竊取被害人黃如逢所有之愛華牌VCD音響一組及右揭事實(二)竊取被害人乙○○所有之SKC-832號輕型機車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核與證人黃春良(被害人黃如逢之父)及被害人乙○○分別於警訊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合。又被告雖然對於右揭事實(一)竊取被害人黃如逢所有之財物部分,於本院審理中另詞辯稱:伊當時只有偷音響而已,至於存款簿、提款卡、健保卡、眷補證、汽車駕照等物品,伊都沒有拿云云,惟查,被害人黃如逢所有上述物品(存款簿、提款卡、健保卡、眷補證、汽車駕照等),當時乃係置放於被告所竊取之愛華牌VCD音響上面,且查被告於侵入被害人黃如逢之住處內行竊之同時,亦將上述物品隨同音響一併竊取而攜離之,此情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已供述綦詳,是被告就此部分之上揭執詞所辯,已不足予採取,雖然,依據被告於警訊中供稱其於後係將上述物品再丟棄於他處等語,惟按被告之所供此情,縱認屬真,亦僅係屬於被告事後處分其贓物之行為,並不能影響被告罪責之成立,附此敘明。另查,被害人黃如逢右揭住處之窗戶上,當時亦留存有被告之指紋十枚,此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亦確皆與被告之指紋相符合,有該局九十年一月二日(八九)刑紋字第二0一二二七號鑑驗書一份附卷可稽,此外,本件另有被害人乙○○之右揭車輛失竊查詢報表及被害人乙○○與證人黃春良代被害人黃如逢所分別出具之贓物領據各一份在卷資佐可參,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右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加重竊盜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而被告上揭先後二次所為之加重竊盜及普通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基本構成要件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情節較重之加重竊盜罪論擬,並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僅就右揭事實(一)之加重竊盜部分起訴,未論及右揭事實(二)之普通竊盜部分,惟因右揭事實(二)部分與右揭事實(一)部分,係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並參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品性、素行及因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呂 仲 玉

書記官 劉 晨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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