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О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四九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傷害之概括故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午在桃園縣楊梅鎮○○路附近之公車站牌前徒手毆打王稚方,至王稚方受有胸部挫傷,王稚方乃返家告知母親即告訴人乙○○,犯正一於乙○○前往其桃園縣楊梅鎮路甡甡九○二巷二三號住處與之理論時,又毆打乙○○之頭部樹下,致乙○○受有頭部挫傷、右肩部挫傷等傷害,案經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О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