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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鑰匙一串(含住家、機車、汽車鑰匙等共六支)及被告竊取乙○○車號KF-一○八二號自用小客車之地點係於桃園縣大園鄉○○村○○鄰○○○路○段六六二號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九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