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鑰匙一串(含住家、機車、汽車鑰匙等共六支)及被告竊取乙○○車號KF-一○八二號自用小客車之地點係於桃園縣大園鄉○○村○○鄰○○○路○段六六二號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