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一0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一0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住桃園縣龜山鄉貿易一村二一號(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原住於桃園縣龜山路山頂村貿易一村二十一號,其係國家後備軍人,明知居,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口 (中壢龍岡龍里營區)報到之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查被告為後備軍人,其居住處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已據移案機關函敘甚明,且有後備軍人遷出未報年籍表、臨時召集令、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戶口查察通報單、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役資料各一件附卷足憑,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