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七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及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1、被告甲○○為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十二號前查獲該次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將吸食器載為玻璃球,尚有誤會,應予更正。

2、按被告甲○○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生效,本件被告前犯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是毋論公訴人依修正前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均得對被告依法追訴,是認本件起訴程序自屬合法。又比較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規定之結果均相同,對被告並無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論處。

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合計毛重零點九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共二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