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世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呂金隆與 (另案審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淩晨三時許,至桃園縣平鎮市○○路六六七巷七號前,由乙○○持其所有鑰匙一支,竊取甲○○所有車號LP-二三八五號自小貨車,呂金隆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由二人共同。嗣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為警在同縣桃園市○○○街九十九號新雅賓館查獲,並扣得上開作案之鑰匙一支。

二、證據:1、被告乙○○與共犯呂全隆於警詢之自白。2、證人甲○○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4、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乙份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