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26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4 月30日以92年度簡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92年5 月25日判決確定。乃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5 月22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22日以93年度交簡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