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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4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前曾經觀察勒戒仍未根絕施用毒品之惡習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67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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