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585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58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二三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5 月5 日以91年度訴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93年7 月13日假釋出獄,同年11月2 日假釋期滿,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料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58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