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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7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7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志青 男 31歲

          弄六三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志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毛重捌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志青(聲請書誤載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七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八三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止,在臺灣省不詳地區,以將安非他命以置入玻璃球後燒烤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村○鄰○○道路旁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八點二公克),及謝志青所有,供其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組。

二、被告謝志青對前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又其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查毒品本具成癮性,施用者多有一再施用之情形,而被告前自八十七年間起即有施用毒品之事實,且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能戒除惡習,足證被告確已施用毒品成癮,再參以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查扣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八點二公克)、吸食器一組,而被告自承前開物品為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足見其係慣常隨身攜帶施用毒品及工具以備臨時取用,應非僅有一次施用毒品犯行,其自白多次施用毒品一節應與事實相符。次查,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七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八三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謝志青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能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意志不堅,委無足取,併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期間之長短、所犯施用毒品犯行究為自戕行為,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至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包(毛重八點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陳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747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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